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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

浏览次数:1 来源:火狐手机国际版官网 发布时间:2024-04-29 23:13:4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本次合同约定的供货方式为依据需求计划及订单通知分批次供货,付款方式为分批次先付预付款、交货后全额支付货款。至2017年12月31日,如买方未足量采购货物,则买方应对已采购批次的优惠部分按照合同约定予以差额补足。

  3、本次合同的签署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于近日收到与安徽宝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龙环保或甲方)签订了制冷型红外探测器及机芯组件、软件的销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金额9,600万元人民币。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经营范围:环境检验测试仪器设备等光机电一体产品和矿用监测监控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科技咨询、技术贸易、技术培养和训练及服务

  履约能力分析:宝龙环保是国内专门干机动车尾气激光遥感监测仪器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为一体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本次向公司批量采购制冷型红外探测器及机芯组件、软件,是基于国家层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布局需求,切实加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治理力度,确保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十三五期间各项目标任务,以实现红外热像技术在治霾环保大产业方向的全新应用。

  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本次合同履行采取50%预付款方式实施采购,待货到并经宝龙环保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之内支付该批货物的货款至100%。因此,结合交易对手方的企业性质以及所提供的资质文件,公司认为宝龙环保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1、合同内容:制冷型红外探测器及机芯组件、软件产品营销售卖,销售合同金额为9,600万元。

  2.1发每批货物之前,甲方应将该批货物货款的50%作为预付货款支付到乙方指定的公司账户(第一批货物的预付款于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后期每批货物的预付款于甲方向乙方发送发货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2.2乙方货到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之内支付该批货物的货款至100%。

  2.3乙方在开具上述款项发票时同时为甲方开具该批货物货款的5%金额的质量保函,否则甲方有权扣留5%作为质保金。

  6.1 乙方逾期交货的,每日按逾期交货金额的千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不超过逾期交货金额的5%。乙方逾期30天仍未交货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乙方另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按实赔偿。

  6.2 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货物质量、技术、验收等相关条款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指定期间内重新提供符合约定的货物,同时按逾期交付计算违约金,如因乙方未能再按时提供符合约定货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乙方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按实赔偿。

  6.3乙方未按约定提供售后服务或质量保修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委托第三方维修,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需赔偿损失。

  6.4甲方逾期付款的,每日按逾期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不超过逾期付款总额5%,甲方逾期30天仍未付清货款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6.5本合同项下货物中定制的电路板和软件(不包括探测器和制冷机)只能供应给甲方;价格不高于、技术不低于其他同类货物的情况下,甲方只能从乙方购买本合同项下货物(含探测器和制冷机),不得向其他方购买。

  7、其他:合同条款中已对交付时间、质量保证、质量监督和检验验收、技术服务、交付地点、运输方式及运费、其他约定事项等条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公司军民并进发展的战略布局,公司凭借在核心器件领域的批量国产化优势及多领域的研发技术优势,在军民融合的大背景下,积极地推进军用技术下移,以实现红外热像技术向新兴民品市场的普及。本次销售合同的签署,标志着红外热像技术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的治霾环保大产业方向的全新突破。

  1、公司生产的制冷型红外探测器稳定性很高,逐步提升了红外热像产品的稳定性与可靠性,已全面符合高端民品市场批量供货要求。目前公司红外焦平面探测器已实现批量生产,在满足本公司承制军工型号产品的自身需求之外,还可向其他红外及光电同行业企业批量提供红外核心器件。

  2、本次合同涉及的制冷型红外热像产品应用于环保领域,是继汽车电子、智能家居、安防监控、公安执法、测温领域及个人视觉领域之外,公司高端民品领域市场开拓的又一全新业务领域,将大力拓展红外热像技术在监控监测等环保领域的实际应用。本次合同履行符合国家层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的治霾大产业方向,且随国家对坏境治理力度的不断深入,该领域的业务进一步拓展将成为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

  3、本次签署合同总金额为9,600万元,其收入约占公司最近一个经审计会计年度营业总收入的比例为11.85%。该合同将对公司2017年度营业收入、总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4、本合同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产生一定的影响,公司主体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交易对方形成依赖。

  1、本次合同约定的供货方式为依据需求计划及订单通知分批次供货,付款方式为分批次先付预付款、交货后全额支付货款。至2017年12月31日,如买方未足量采购货物,则买方应对已采购批次的优惠部分按照合同约定予以差额补足。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 的影响,有一定的概率会导致合同延缓履行或无法全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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