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告诉书
产品介绍
一、2015年9月17日,贵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签定《最高额确保合同》(编号:2015 年东城(保)字0145号),约好贵司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与山东天信集团有限公司在2015年9月17 日至2016年9月17日之间签定的本外币告贷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等主债务合同供给最高本金债务余额为人民币七千万元的连带职责确保担保,确保规模除主债务外还及于由此发生的利息及完成债务的费用等。
2016年9月28日,贵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签定《 最高额确保合同》(编号:2016 年东城(保)字0062号),约好贵司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与山东天信集团有限公司在 2016年9月26日至2017年9月26日之间签定的本外币告贷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等主债务合同供给最高本金债务余额为人民币七千万元的连带职责确保担保,确保规模除主债务外还及于由此发生的利息及完成债务的费用等。
依据上述《最高额确保合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与山东天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签定《开立不行吊销跟单信用证》(编号:2015100801,敞口金额 750万元);于2015年12月31 日签定《流动资金告贷合同》(编号:0161500006-2015(东城)字00358号,告贷本金金额 530 万元);于2016年9月28日签定《银行承兑协议》(编号:2016(承兑协议)00071号,敞口金额 8600万元);
二、2016年2月4日,贵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签定《最高额确保合同》(编号:2016年河口(保)字0006号)约好贵司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与山东澳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在2016年2月3日至2017年2月3日之间签定的本外币告贷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等主债务合同供给最高本金债务余额为人民币七千万元的连带职责确保担保,确保规模除主债务外还及于由此发生的利息及完成债务的费用等。
依据上述《最高额确保合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与山东澳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8日签定《银行承兑协议》(编号:2016(承兑协议)00032号,敞口金额 2000万元);于2016年10月31日签定《银行承兑协议》(编号:2016(承兑协议)00047 号,敞口金额 930 万元);于 2016年11月 25日签定《流动资金告贷合同》(编号:2016年(河口)字00136,告贷本金金额为1500万元;于2016年11月30日签定《流动资金告贷合同》(编号:2016年(河口)字00139、00140、00142号,告贷本金金额分别为500万元、1500万元、1466.093129万元);于2016年12月22日签定《流动资金告贷合同》(编号:2016年(河口)字00153号,告贷本金金额 1000万元);
我中心先后受让了上述主从债务并均已告诉贵司,2018年9月14日,贵司就上述担保债务与我中心续签《确保合同》,延长了确保担保期间。
望贵司承当连带确保职责,将欠款付出给我中心。如贵司未能付出,或未能与我中心达到还款协议,我中心将经过法令途径保护本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