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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信用证欺诈?信用证是什么?

来源:火狐手机国际版官网    发布时间:2024-04-12 1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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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生活中,假如违法行人运用信用证进行欺诈活动,不合法占用数额较大的财物,则直接构成信用证欺诈罪。在实践案子中,我国法令规则该怎样对信用证欺诈罪进行确定呢?

  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应请求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必定金额的,在必定的期限内凭契合相关规则的单据付款的书面确保文件。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首要、最常用的付出方法。

  信用证欺诈罪,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以下景象之一,进行信用证欺诈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有其他很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许没收产业:

  1、客体要件。本罪侵略的客体,是两层客体,既侵略了别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略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到达刑事职责年纪且具有刑事职责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依本节第200条之规则,单位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片面要件。本罪在片面方面有必要出于成心,而且具有不合法占有之意图,过错不能构本钱罪。如关于运用假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许附随的单据、文件、报废的信用证进行欺诈的,构成违法有必要以明知所运用的信用证归于假造、变造或是报废的为必要。

  1、运用假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许附随的单据、文件。所谓假造的信用证是指行为人依据真信用证的款式、形状,选用影印、描绘、仿制等方法制作假的信用证。运用假造的信用证是指行为人运用假造的信用证进行欺诈活动、骗得信用证下的金钱行为,包含自己假造后运用及明知是假造的信用证而运用等景象。所谓变造的信用证,是指行为人在原信用证的基础上,选用剪接、涂抹、挖补等方法,对信用证的内容和首要条款进行改动,使信用证的金额添加,然后构成另一种信用证。运用变造的信用证包含行为人自己变造后运用及明知是变造的信用证而运用。运用假造的、变造的信用证附随单据、文件,是指行为人运用信用证时,假造或变造提单等运送单据、稳妥单据、商业发票以及信用证内规则有必要附随的产地证、查验说明书等文件,用以欺诈信用证金钱的行为。既可所以行为人自己假造、变造附随单据、文件后运用,也可所以明知系假造、变造的附随单据、文件而运用。

  2、运用报废的信用证。报废的信用证是指已过期限的信用证、无效的信用证、经人涂抹的信用证(仅限于明知),经开证行和开证请求人吊销的信用证,也是报废的信用证。其基本内容有信用证当事人、信用证品种、货品状况、装运条款、单据条款、开证行确保条款等。在开证日至到期日间,信用证是有用的,超出信用证有用期限,对银行不再有约束力,应予以报废。行为人明知是报废的信用证而成心运用的,即构成运用报废的信用证。

  3、骗得的信用证。骗得信用证是指行为人以虚拟现实或隐秘本相的方法欺诈银行,然后使银行“自愿地”为其开具信用证。骗得的信用证是实在的,是开证行在不明本相的状况下开出的,行为人的意图是骗得信用证下的金钱,它不同于报废的信用证,银行付款的依据是单单相符、证证相符。行为人骗得开具信用证的,即构成骗得的信用证。

  4、以其他方法来进行信用证欺诈活动。本罪的其他方法是指前述三种行为方法以外的其他信用证欺诈行为,首要是指开证请求人和开证行运用设置若干隐蔽性条款的方法来进行信用证欺诈活动。所谓运用“隐蔽性”信用证进行欺诈,通常是在开证时成心制作一些隐蔽性的条款,这些隐蔽性条款实践上赋予开证请求人或开证行单独面主动权,然后使信用证或许随时会因开证请求人或开证行单独面的行为而免除。常见的方法有:买方指定查看组织,却使卖方遭到控制;信用证开出后需待开证人签发告诉始收效,收货收据有必要经开证请求人签发或核实等①。“隐蔽性”信用证尽管方法齐备,但以其所附的条件的收效方法来看具有极大的欺诈性、虚假性和隐蔽性,使得信用证受益人承当较大的危险,行为人经过这一些条款到达骗得财物的意图。此外,运用远期信用证,取货后敏捷搬运财物,在付款之前宣告企业倒闭或银行破产,以躲避付出货款的职责。骗得出口商为其开立信用证后,运用信用证从银行取得打包借款,再将此借款挪作它用,或卷款逃跑。其行为均归于“以其他方法来进行信用证欺诈活动”。

  依据信用证欺诈罪客观方面的确定,行为人运用假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许附随的单据、文件进行欺诈是其行为方法之一,而假造、变造信用证或许附随单据、文件的行为,依据法令的规则能够构成假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假如行为人先假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许附随的单据、文件后加以运用的或许采纳假造、变造公函、证件、印章的手法,或许以其骗得的信用证作典当骗得银行借款的行为,应怎么处理?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采纳假造、变造公函、印章等手法,施行信用证欺诈的,应按照牵连犯的景象,择一重罪从重处分。假造、变造信用证或许附随单据、文件中假造、变造的行为当然构成假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而加以运用的行为不是假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内容,但却是信用证欺诈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在施行信用证欺诈时实质上施行了两个不同的行为,即假造、变造行为和运用的行为。二者具有意图行为与手法行为的牵连联系,应按照牵连犯的适用准则及司法实践来处理。

  李文凯律师有多年法院工作经历,秉持铁肩担道义,依法护民权,让当事人感遭到司法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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