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产品中心

中大网校

来源:火狐手机国际版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02 11:08:17

产品介绍

  汇款结算方式,结算工具的传送方向与资金的流动方向相同,属于顺汇性质,又称付汇法。

  汇款结算方式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对进出口双方都有一定的风险。在汇款方式下,汇入行是受汇出行之托向收款人解付汇款,正常的情况下没有附加条件。在预付货款的情况下,进口商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如果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则出口商会承担一定风险。为减少双方风险,在国际贸易中产生了一种凭单付汇方式,进口商通过汇出行将货款转给汇入行,同时指示汇入行在出口商提交证明(发票、运单),再行付款给出口商。这种方式属于“有条件汇款”,减少的进口商的风险。

  在国际结算业务中要根据不同的交易、客户的资信情况,市场行情等综合分析,有选择地使用不相同方式、以防范风险。

  开具汇票委托债权人所在地的银行向债务人收款的结算方式。按是否附有单据分:

  1、光票托收,指金融票据的托收,不附有商业发票、装箱单、运输单据等商业票据。

  【05真题】债权人为向国外债务人收取货款,开具汇票,委托其所在地开户银行向国外债务人收款的结算方式是(b)。

  直接托收是指出口商(或委托方)从银行获取托收表格作为托收指示的基础,由出口商将其直接寄给进口商的托收方式

  ——出口商发货以后,取得货运单据,联通汇票和其他商业票据交给托收行,并指示付款人在结清货款后才能得到货运单据。

  —— 受委托的代收行,于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将货运单据交给付款人,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日履行付款义务的方式

  1、委托人,在托收业务中,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方收款的人是委托人。

  【04真题】在国际结算中,代收行作为参与托收的银行,接受(d)的委托,代向付款方收款。

  信用证是开证行代买方或开证行自己开立的,保证对受益人提交的与信用证条款和条件相符的汇票或交易的金额进行付款的承诺文件。

  (1)对进口方:提供授信额度;进口商困难可以对银行办理进口押汇;

  2、通知行,是受开证行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方的银行——责任:验证,对信用证条款不完整,密押不符的要及时与开证行联系,不准备通知的,要及时转告开证行。

  3、议付行,对受益人交来的单据进行议付的银行。——多为出口地的银行凭信用证上开证行的邀请,买入出口商的合格单据,对出口商垫付资金,再从开证行得到偿付的银行。

  6、受益人,是信用证上被指明有权接受并使用信用证,凭此发货、交单、取得货款的出口商。

  (1)根据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可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2)根据信用证的性质可分为;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前者指开证行可随时撤销的信用证,后者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

  (3)根据信用证是否由另一家银行保证兑付可分为: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前者指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后者指开出的信用证未经其他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

  (4)根据信用证是否限制议付可分为:自由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前者指开证行允许任何银行对出口商的汇票和单据进行议付的信用证;后者指开证行只允许指定银行对出口商汇票和单据进行议付的信用证

  (5)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是否可转让可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分为:预支信用证、即期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等。

  (1)即期付款信用证。此种类型的信用证只要受益人在开证行指定的有效地点提交了合格的单据,就可以获得偿付。该类信用证按有效地点分为在受益人所在地有效或在开证银行柜台有效两种。

  ①在受益人所在地有效,其特点:第一,受益人只要向出口地的付款银行提交合格的单据,就可得到偿付,并不被迫索,因为付款银行的付款是终结性付款;第二,付款行要保证对受益人合格的单据付款,不管开证行事后是否发现单据不符,能否付款;第三,付款行对受益人付款后,单据寄送开证行,邮寄过程中的风险由开证行承担,即一旦单据丢失,开证行要对付款行做无条件的付款。即期信用证保证了受益人及时得到无追索权的偿付,在国际上广泛使用。

  ②在开证银行柜台有效,其特点是:第一,此种信用证如被出el地银行议付,议付行对受益人仍有追索权;第二,受益人的单据在提交开证行后,经审核符合信用证条款要求时,得到的是终结性付款。此种信用证受益人得到货款的时间比前一种要迟。

  此种信用证远期付款,不要提交汇票,信用证条款中明确标明远期期限的起算日或到期日,在到期日由开证银行或其指定银行付款。此种信用证的特点:①信用证由于不要汇票,能够大大减少印花税的支出。但由于出口商不能利用汇票做贴现融资业务,往往成交的价格高于承兑信用证。②如果出口地银行为信用证加具了保兑,受益人可以在远期到期日及时得到无追索的偿付。③被指定办理延期付款的银行在对受益人付款后无追索权。④此种信用证的受益人在交单时就可得知付款到期日,不需要开证银行或其指定银行的再次确认或约定。开证申请人在未付款的情况下能够获得货权单据,提货加工或销售,于到期付款。

  (4)议付信用证是出口地的银行凭信用证上开证行的邀请而买入出口商的合格单据,对出口商垫付资金,再从开证银行得到偿付的一种信用证。从议付是否受限制的角度划分,信用证可大致分为限制议付信用证和自由议付信用证。无论哪一种议付,议付行都是对出口商短期融通资金。此种信用证的特点是:①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只能以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而不应是通知行或开证申请人。如果申请人作为汇票付款人,视该汇票为附加单据,也不能解除开证行的付款责任。②除非出口商的单据直接交开证银行验单付款,或议付行已保兑了信用证,议付行议付单据后对受益人有追索权。③在限制议付信用证的条件下,如果非指定银行议付单据,单据在寄送开证行途中丢失,则该行不能免除责任。在此种情况下,开证行的付款一般以接到限制议付的银行证实后办理。④在自由议付信用证中,开证行允许出口商对任何愿意议付的银行,作普遍的议付邀请。被邀请的银行可以决定是不是做议付,已选择了做议付的银行即承担了议付行的责任和义务,开证行也将对其履行付款承诺。⑤如信用证条款要求单据交开证行议付,可以方便其把握对较复杂信用证条款的唯一解释权,这样的做法对受益人不利,不利于让受益人在出口地有效时间内更改单据,受益人也不能及时得到议付货款承兑信用证。

  此种信用证均为远期信用证,受益人应按信用证条款规定开立远期汇票,附上商业单据交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承兑,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承兑后,待远期汇票到期日付款。此种信用证的特点:①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只能以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如果汇票做成开证申请人为受票人,视其为附加单据,也不能解除开证行的付款责任)。②当受益人提交合格单据后,汇票付款人承兑了汇票,该汇票成为光票,脱离了基础交易,承兑人对善意持票人负起了票据上无可抗辩的责任。③尽管远期汇票的到期日已超过信用证有效期,开证行仍承担到期et对持票人的付款责任。④经银行承兑的汇票可以流通,受益人可以每时每刻通过贴现,取得资金融通。⑤由于受益人能使用融资工具——汇票背书转让,可以防范商业风险和开证行所在国的国家风险。⑥受益人贴现汇票的费用,一般都包含在远期货价中,贴现的利率是否优惠取决于票面金额的大小和承兑银行的资信。

  【10真题,案例分析】xx公司与境外一客户发生进口业务,前往甲银行办理资金结算,该公司向甲银行提交了一笔资金,并指示该银行将该笔资金支付给境外方客户。甲银行在收取了一定费用之后接受了该项业务。

  【答案】d国际结算汇款是指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通过其自身建立的通汇的网络,

  【答案】abc d选项是信用证的通知行的责任:验证,对信用证条款不完整,密押不付的要及时与开证行联系,不准备通知的,要及时转告开证行。

  (3)进口商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出口商,引诱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

  保函的编号,开立日期,各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有关交易或项目的名称,有关合同或标书的编号和订约或签发日期等。

  即开立保函的银行或别的金融机构在保函中承诺的责任条款,这是构成银行保函的主体。

  是开立保函的银行或别的金融机构所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最高金额,可以是一个具体的金额,也可以是合同有关金额的某个百分率。如果担保人可以按委托人履行合同的程度减免责任,则必须作出具体说明。

  即最迟的索赔日期,或称到期日(expiry date),它既可以是一个具体的日期,也可以是在某一行为或某一事件发生后的一个时期到期。例如:在交货后三个月或六个月、工程结束后30天等。

  即索赔条件。是指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可向开立保函的银行提出索赔。对此,国际上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一种是无条件的或称“见索赔偿”保函(first demand guarantee);另一种是有条件的保函(accessary guarantee).

  银行保函业务中涉及到的主要当事人有三个:委托人(principal)、受益人(beneficiary)和担保人(guarantor),此外,往往还有反担保人、通知行及保兑行等。这些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环扣一环的合同关系,它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下:

  1、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基于彼此签订的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权利义务关系。此合同是它们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依据,相对于保函协议书和保函而言是主合同,他是其他两个合同产生和存在的前提。如果此合同的内容不全面,会给银行的担保义务带来风险。因而银行在接受担保申请时,应要求委托人提供他与受益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2、委托人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双方签订的《保函委托书》而产生的委托担保关系。《保函委托书》中应对担保债务的内容、数额、担保种类、保证金的交存、手续费的收取、银行开立保函的条件、时间、担保期间、双方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解除等内容予以详细约定,以明确委托人与银行的权利义务。《保函委托书》是银行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及履行保证责任后向其追偿的凭证。因此,银行在接到委托人的担保申请后,要对委托人的资信、债务及担保的内容和经营风险进行认真的评估审查,以最大限度降低自身风险。

  3、担保银行和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保函而产生的保证关系。保函是一种单务合同,受益人可以以此享有要求银行偿付债务的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保函一经开立,银行就要直接承担保证责任


上一篇:1993年衡水农行被骗100亿美元行长被抓前说:他们真给我投资
下一篇:【48812】图话丨后备厢里的小美好!太原轿车夜市“倒闭”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