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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行如何在信用证主要环节中防范制裁风险

来源:火狐手机国际版官网    发布时间:2024-04-24 15:36:55

产品介绍

  近年来,制裁对国际结算实务中的信用证业务影响尤为突出。“制裁例外”成为继“欺诈例外”之后的又一个对信用证独立性造成巨大影响的例外原则。开证行如何尽早发现和规避涉及制裁的业务,成为业内高度关注且亟需深入研究的问题之一。

  开证环节作为整个信用证业务链条上的第一个环节,是控制开证行风险的最重要关口。针对开证申请书的制裁风险,开证行的审核要点主要有:

  一是交易国别。除审核申请人、受益人、通知行等信用证相关方所在国以外,开证行还应审核港口及原产地所在国。开证行尤其必须要格外注意申请书未提供受益人所在国且地址又较为含糊的情况。

  二是运输路线。除港口所在国以外,开证行还需要注意一些区域性地理范围有几率存在审查上的隐蔽性,如起运港规定为非洲任意港口或中东任意港口等高风险地区。开证行对运输路线也要进行初步判断,如航线可能涉及到某些受制裁国家则须对该笔业务提高警惕。

  三是货物。开证行在审查开证申请书时要重点审核货物名称和原产地,排除可能涉及制裁的武器等商品以及某些国家受制裁的行业和货物。开证行需要防范的主要风险是当申请书在信用证45A未规定具体的货物名称而仅显示型号或代码等内容以及未规定货物原产地时,开证行应再次通过合同确认货物是否涉及制裁,并向申请人建议在信用证45A显示货物具体名称及原产地。如申请人坚持不显示的,开证行应做好风险记录。

  四是运输单据。主要风险点体现在信用证46A的单据条款中要求提交租船提单或47A特别条款中有租船提单可接受的条款等。较一般海运提单来说,租船提单存在欺诈及造假的风险更大,一旦交易有可能需要接受或提交租船提单并涉及制裁国家,开证行面临的风险就会很大,因此应提高对该类业务的关注,加强后续核查。

  五是其他单据,如产地证等。货物原产地和出口商国别并不一定相同,如果申请书未规定货物原产地且又没有要求提交原产地证的,或者单据要求提交原产地证但未规定货物原产地的,开证行应谨慎确认货物原产地并做好风险登记。

  开证行还应格外的重视信用证47A规定的特殊条款,如所有不符点均可接受、不提交运输单据可接受等。开证行应及时向申请人了解条款设置的背景和原因,提示风险并给予修改意见。对于坚持开出此类预警条款的信用证,开证行应做好风险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开证行在开证前已经做好了制裁风险排查,确认贸易不涉及制裁,开证条款中也有相关风险控制,如将装货港规定为任何中东港口(排除伊朗),开证行也不能掉以轻心,后续仍然要对此类业务进行重点排查。因为即使装货港不在伊朗,由于地处被制裁地区周边,航线或者第三方实体涉及被制裁地区的风险也会增大。还需注意的是,涉及被制裁地区或周边的信用证条款不应设置得过于简单。复杂的信用证更加有助于开证行进行反洗钱风险的甄别,如中东地区信用证的货物描述较为详细,通常要求发票经过国际商会认证等,此类信用证反洗钱风险就较小。相反,如果中东地区的信用证出现货物描述名称不明确,无品名、型号、单价等信息,要求提交的单据均为受益人提供,无第三方单据等情形,此类信用证反洗钱风险则较高。

  信用证到单后,开证行要对每一笔涉及海运、空运的业务进行查船、查航线等核查工作,尤其是对开证时已进行风险登记的业务更要进行重点核查。

  提单是信用证最重要的单据之一,承运人、船长、货代、船舶、集装箱等都可能会存在制裁风险,主要的审核要点有:

  一是查看提单表面的整洁性。由于知名货物运输公司不从事受制裁国家的航运业务,此类业务就会由一些不正规的公司办理。他们出具的提单通常粗制滥造,印章模糊。如收到此类提单,开证行应提高警惕。

  二是核查提单显示的承运人、船东及其代理是否在制裁名单内。如果是货代提单或提交的海运提单有未显示承运人名称等不符点,开证行需要落实提单的实际承运人,以便核查该承运人是否在制裁名单中。

  三是查询运输路线及经停地点。查询运输路线很重要,尤其在国际贸易中,航线较长,涉及的国家也较多。特别针对开证时已进行风险登记的业务,如将装货港规定为任何中东港口(排除伊朗)的业务,在信用证到单后,开证行应根据提单对运输路线进行重点排查。

  四是确认船舶是否受制裁,船籍是否来自受制裁国。IMO号是国际海事组织为每一艘国际航运的船只编排的识别码,是全球唯一且伴随船舶一生不可能会发生变更的编码。因此,开证行在获得船舶IMO号后应查询该IMO号是否受制裁,并查询船籍是否来自受制裁国。

  五是留意集装箱号码。开证行在审核提单时应关注集装箱号码,通过集装箱号落实实际承运人并确认集装箱号码是否涉及制裁等。

  开证行应对面函进行审核,审核包括来单行和付款路线等,以核查来单行、清算行、代理行或中间行等是否受制裁银行或来自受制裁国家。开证行还应核查全套单据中出现的所有实体名称,以确认其不在制裁名单中。

  在信用证各环节中,到单环节是开证行需要全面排查制裁风险的环节。全套单据完整地交到了开证行手中,开证行只有严格执行各项排查工作,才能将风险控制到最小。对于在开证环节中已甄别出的高风险业务,如在审核单据时发现单据显示的原产地、装运港或卸货港等内容与信用证规定不一致时,开证行应提高警觉,根据自身的需求判断要不要进行下一步的制裁风险排查。开证行如发现某笔信用证下的交单是受制裁且没办法办理的业务时,如果单据是不符交单,开证行将处于主动地位,即使申请人表示愿意接受不符点单据,开证行也应选择拒付并退单。

  虽然开证行在信用证到单后进行了详尽的核查,并基本排除了业务受制裁的风险,但如果是国际海运业务,船舶航行的时间可能超过一个月甚至更久,海运航线查船时船舶可能尚未到港,因此在承付环节仍需保持高度警惕。对于已承兑的远期信用证,尤其是在开证、到单环节进行了风险登记的业务,开证行应在付款前再次进行航线查询。若付款前发现航线涉及制裁地区,开证行应及时联系申请人确认相关事实,并尽快调查是否为可以办理的业务。如确认是受制裁、不能办理的业务时,开证行应妥善处理与信用证各方的关系,坚持原则做处理,避免卷入制裁风波。另外,在付款环节,开证行应当及时来更新关于列入受制裁名单的银行,对于来单行、清算行、代理行或中间行均须保持敏感性,尤其是对于敏感地区比如中东地区的银行,应当关注其是否被列入制裁名单,确认其不涉及制裁因素后方可办理业务。对于涉及敏感地区的对外付款业务,开证行应加强与申请人沟通,提示申请人涉及合规审查要求,如有需要应联系其提前准备尽职调查材料,积极努力配合提供有关信息,起息时预留出尽职调查时间,防止纠纷。

  综上所述,无论从维护全球金融安全的宏观角度,还是从维护信用证独立性以及促进银行和企业合规经营的微观方面出发,开证行均应在信用证业务处理过程中格外的重视制裁风险,从业务所有的环节入手,提高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及早发现和识别被制裁的业务,在防范制裁风险中掌握主动,促进业务安全、持续、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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